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
损坏、移动、遮盖各种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装置;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