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基坑开挖、桩基础等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等作业;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堆土等;
在过海、过湖、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景观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基坑开挖、桩基础等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等作业;
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堆土等;
在过海、过湖、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景观工程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