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乘客与车辆安全。
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交通的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