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以及群众举报的治安和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乘车安全检查技术规范,对乘车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乘车安全检查技术规范,对乘车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