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发生建设、运营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施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向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