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暂停或者部分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