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待查清原因、消除妨碍后,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