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安全、应急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