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