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