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