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限制客流、停运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疏解客流。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限制客流、停运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疏解客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