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占路和交通疏解方案,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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