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