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