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