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控制中心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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