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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