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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