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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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
第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
第六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第七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
第八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
第九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条 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
第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
第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
第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专...
第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
第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
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
第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应...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
第三十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