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