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