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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