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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