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