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