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