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