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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