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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