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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