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
(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
(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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