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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