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