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预算编制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