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第五章 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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