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