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3-12-09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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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 第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小额、便民...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 第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登记的住所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和独立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在境内完成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 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并在其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 第二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 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违...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用户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用户...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被依法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支付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用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管理规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 第三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其现场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非银...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情况通报...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 第四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化解非银行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第四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以欺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或者利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合并或者分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变更...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用户信息、业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 第五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用户尽职调查制度,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外汇、价格违法行为的,以及任何单位...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 第五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五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 第五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 第五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六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