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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