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
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