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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