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登记的住所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线下经营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本条例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服务协议,由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协议为其完成资金结算的经营主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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