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撤销支付业务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的方案,并向用户公告。非银行支付机构解散的,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过程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许可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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