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情况通报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将风险情况通报非银行支付机构住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