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