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区分情形,对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一)责令主要股东履行补充资本的监管承诺;
(二)限制重大资产交易;
(三)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