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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