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等事项;
(二)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等事项;
(二)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