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