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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